常州市第三中学
心理咨询工作准则
第一条 心理咨询教师应做到热爱祖国,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,热爱学生,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工作,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。
第二条 心理咨询教师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,要通过提高自身素养、改善工作环境和咨询手段,增强咨询工作的艺术性。
第三条 心理咨询教师要用学生理解的语言,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心理咨询的意义。
第四条 心理咨询教师必须平等对待学生,信任学生,在与来访学生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。
第五条 心理咨询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向学生提供帮助,立足于启发学生自己认识自己,自己接纳自己,自己帮助自己,自强自立,健康的成长。
第六条 心理咨询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。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其他秘密。对学生的有关资料,案例予以保密,单独保管,不列入学校其他档案。
第七条 心理咨询教师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,应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,不滥用心理测验,科学、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。
第八条 心理咨询教师在帮助学生的过程中,应努力动员与争取教师和家长的配合与支持,努力建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理性社会支持系统。
第九条 心理咨询教师必须了解中学生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,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,必须及时转介。
第十条 心理咨询教师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学生关系的纯洁性,不得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