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州市教育纪检监察实名举报承诺办理办法
为充分发挥好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有效监督作用,提高信访举报质量和信访件办理质量,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程序,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深入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》、《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《常州市教育纪检监察实名举报承诺办理办法》,具体如下:
一、实行实名举报承诺办理的目的和意义
实名举报有利于信访举报部门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,有利于实施案件调查,有利于发扬正气、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。实行实名举报承诺办理,就是为了进一步倡导群众实名举报,提高举报质量,创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,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教育信访工作规范化、法制化建设。
二、实名举报受理范围
1.党员、干部,特别是校科级领导干部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、私设小金库、严重失职、渎职以及赌博和生活作风、吃喝玩乐等不廉洁的问题。
2.发生在建设工程招投标、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。
3.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贪赃枉法、徇私舞弊的问题。
4.党员、干部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礼金、礼券、礼卡问题: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,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,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。
5.中小学乱收费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。
三、实名举报的界定
实名举报是指举报者来信来访(来电、网络)举报时,要写明(讲明)真实的单位、地址、姓名;写明(讲明)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法。举报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线索应详细、具体、真实、可靠。
四、实名举报的形式和途径
实名举报可通过写信、电话及市教育纪工委、监察室设立的网上举报信箱以及领导接待日进行举报。纪工委、监察室举报电话0519—85681366、网上举报信箱jujw@{域名已经过期}。
五、受理实名举报的处理程序
(1)优先受理。在实名举报登记、转办等环节运行中,突出一个“快”字。对每一件实名信访件做到当日登记,并呈报领导阅批,领导在一至两天内作出批示。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确定受理和调查的,一周内落实承办单位和人员,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通知书、电话或其他形式告知信访人(重复信访件不再告知)。
(2)限时调查。受理部门根据信访反映问题的难易程度确定调查和答复时限,信访线索具体且有较强的可查性,优先初查,并及时作出立案线索或不立案决定。一般情况一个月内办结,重要信访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,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至六个月。
(3)及时反馈。对举报提供的违纪线索不详或不具体的,及时与实名举报者联系沟通。对举报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结束后,按照“谁办理、谁答复”的原则,及时与举报者联系,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和处理意见。举报人应在“反馈情况表”上签署意见和姓名。如举报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与实名举报人见面,承办部门必须在材料上注明情况,做好反馈记录。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,可提出正当理由和确切线索,受理机关根据线索及时补查,查结后再次向信访人反馈。无正当理由和线索的,受理机关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。如信访事项被确认为无理信访的,则按《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》办理。
六、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措施
对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给予严格保密。凡实名举报的材料,由市教育纪工委、监察室专人受理登记,一律作为重要机密管理。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,遵守保密纪律,切实保护好举报人。对泄露举报人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一经发现及时依法严肃处理。
七、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方法
根据中共江苏省纪委、江苏省财政厅、江苏省监察厅《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》规定,凡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的组织、共产党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、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,经查证属实且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给予奖励。
1.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;
2.为国家、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;
3.有其他突出贡献的。
(1)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,一般按案件挽回或者减少经济损失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以内掌握,最多不超过10000元;对无没收或追缴财物的,可酌情发给奖励金,最多不超过2000元。
(2)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,经相关部门批准,可适当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标准给予奖励。
(3)在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,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,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。
(4)奖励方式尊重举报人的意愿,可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进行奖励。
八.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共常州市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、常州市监察局驻常州市教育局监察室。
九.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附:1.实名举报受理通知书
2.实名举报办理情况反馈表
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