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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1-03-14   点击:   来源:未知   录入者:李书晶

各辖市、区教育局(教育文体局、社会事业局),局属各单位及有关学校:
  为落实《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(试行)》的精神(常人社发〔2011〕11号)(详见附件1),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,现将《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》(常人社发〔2011〕40号)(详见附件2)转发给你们,并就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如下说明:
  1.2011年起,我市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。其中,通过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,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。
  2.从2011年起,申报初定中学二级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,或申报晋升中学一级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每年所取得的《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》。
  3.2011年申报晋升中学高级(小中高)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需要《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》,2012年起申报者均需提供。
  4.市教育局将在2011年修改完善现有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,文件另发。
  附件:1.关于印发《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        2. 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一年三月九日

 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年3月10日印发

关于转发《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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